一、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及MDB数据软件下载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 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mdb电子文档生成程序)下载说明(已升级)
三、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要求:
1、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是教育教学的实施单位。
2、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
3、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
4、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应于每年的3月或9月送交申请材料。
四、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报程序:
申请举办高级中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中方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如跨地举办,则由中方学校向合作办学机构拟设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本科(含本科)、学士(含学士)学位(包括申请颁发境外院校同层次学历、学位)以上的合作办学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申请,经省政府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并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五、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举办高级中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中方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申请举办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项目和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申请举办本科(含本科)、学士(含学士)学位(包括申请颁发境外院校同层次学历、学位)以上的合作办学项目,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