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长期外籍专家系指由我校主请的来我校讲学和进行合作科研的外籍专家、学者,其工作时间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第二条  学校长期外籍专家的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总体负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签发入境通知以及外籍专家的日常行政管理,同时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各学院负责外籍专家的聘请、合同的签订、教学的安排以及必要的工作和生活管理。各学院应指定一位负责人(一般为分管外事的副院长)主管专家工作,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专家的教学工作,以及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专家的日常生活。

第三条  聘请专家应优先考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外语教学平台的需要。学校还将对聘请外籍专家工作效益较好的学院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条  聘请单位应把好聘请关,严格掌握条件,提高聘请质量。应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的专家、学者来校工作。从事语言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需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于每年11月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下一年度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的书面聘用计划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将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聘请意见。

第六条 聘请专家所需费用(包括工资、住房、津贴等)的筹集,需要在聘请前由聘请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报告。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递交校领导批准后决定费用应该从何支付。

第七条 聘请单位在专家来校前应主动和专家联系,共同确定他们的工作计划,并应由学院负责人与专家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在专家到校一个月之内签订。各单位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进行精心安排,把专家的主要精力用于培养师资、高层次人才和帮助建立新学科、开设新课程以及专业更新与改造上。专家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每周12-14学时。

第八条  聘请单位应把专家当作本单位的成员,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有关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共同商讨工作中的问题。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经验。各单位还应为专家配备合作教师,定期检查专家执行教学任务及进行教师培训、合作科研的情况,组织师生进行教学评估,切实提高聘用效益。

第九条  聘请单位应经常了解专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专家效益评估和管理工作总结,按照国际交流合作处的通知要求及时上交工作总结。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把各单位专家管理和效益情况,作为评审下一年度专家指标的参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