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国(境)外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华南师范大学国(境)外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国(境)外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  (华师〔2012〕117号),为明确国(境)外交换生管理各项工作操作流程,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交换生申请

第一条   查询交换项目信息

(一)浏览学校网页或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每年2月底3月初或八月底九月初),查询并了解当年交换留学项目的具体信息。  包括可申请的大学、名额、要求、待遇、申请截止时间等。

(二)访问外方大学网站,详细了解其概况、相关项目及专业信息。注意查看是否有与自己的专业相同或相似的专业可申请。

*学生须选择就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条  确定申请项目

(一)确定感兴趣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申请者可以同时申请同一时间招生的多个交换项目,但是在入选后最终只能选择参加一个项目。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参加一次交换生项目。

第三条  提交申请材料

在申请截止时间前,申请者将所有申请材料(具体参看各项目通知)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二章  交换生选拔

第四条  参加校内选拔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全校申请者中选拔。

(二)根据项目要求,参加面试和笔试。(具体请查看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确定候选人名单,将结果通知每位申请者(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上发布入选名单)。

(四)自申请截止日到结果公布,一般需要  14 个工作日。

第五条   提交补充材料

被选为候选人后,学生准备外方大学要求的补充材料(详见各院校通知具体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六条   等候外方的选拔结果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学生的申请材料交至外方大学。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外方确认接收函后,通知候选人结果。

第三章  出国手续办理

第七条   办理个人因私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

办理个人因私护照(通行证)等相关事宜请咨询学校保卫处。办理签证(签注)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项目内容另行通知。

第八条   缴纳国际交流基金

因项目类别不同而不同,请参见项目报名通知。

第九条   参加交换生行前教育

第十条   签证(签注)通过后购买机票(车票)、国(境)外医疗健康保险

确定行程后,应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外方学校离境和抵达时间

第十一条  出国 (境)

1.  按时出国(境)。2. 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向家人和项目负责老师报平安。

 

第四章  离校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签署留学协议

院(系)签署意见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转交教务处审批并返回学生一份)。

第十三条  在院(系)指导下制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境)外交换学习计划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院(系)备案、一份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协议书》的附件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该计划将作为返校后制定减免课程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学生到院(系)教务员处领取学籍处理通知

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派出国(境)外本科交换生名单材料统一为交换生开具学籍处理通知单,于学期末(一般为放假前一周)返回所在院(系)教务员。

第十五条   学生凭学籍处理通知到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离校手续大致包括:到宿管科(或大学城后勤办)办理退宿手续;到财务处结算学杂费等;到图书馆还清借阅书刊、暂停账户;到校医院办理医保相关手续等。

第十六条   交换出国当学期无法参加考试的课程处理方案

交换生由于出国(境)时间要求,在申请交换当学期所修读课程无法参加考试的,凡课程学习时间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者,可以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由任课老师根据期中考试、平时作业成绩给予总评成绩但原则上不超过80分(含80分)。

也可申请缓考,待交换学习结束返校后参加缓考考试。

第五章  交换学习

第十七条  选读课程

原则上交换生应选修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如果交换学校使用的课堂教学语言不是汉语或学生在我校修读的外语,则交换生每学期至少修读一门专业课程。

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课程并插班听课。

第十八条  学分要求

交换生每学期必须修满对方学校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六章  返校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交换期满返校后填写国(境)外交换生复学申请表

(一)经主修院(系)、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交至教务处教务科。

(二)教务处审批后(约一周),领取学籍处理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三)交换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交换生在交流期间因故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经对方学校及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 

第七章   课程认定及学分减免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减免申请程序

我校承认交换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全部课程及学分,并适当减免在我校部分应修课程,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交流学习结束后三个月内,以密封形式将交换期间成绩单送交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将成绩单的原件、翻译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盖章)交学生所在院(系)。

(二)根据交换生交换学习前制定的修读计划及交换学习成绩单,院(系)对交换学习期间修读课程进行认定,并确定可以免修的我校课程及补修课程方案,填写《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换生课程免修及补修方案》,附成绩单复印件、翻译件(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三)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课程免修方案

学院(系)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国(境)外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具体制定免修方案。

原则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不能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补修方案

根据《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换生课程免修及补修方案》,需要补修的课程,可以采取如下方法补修:

(一)经主修院系批准后向开课单位申请插班补修;

(二)经任课教师、院系及开课单位批准,可以直接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我校不再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毕业审核

经过课程减免后必须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交换学习结束后在与我校有交换协议的学校自费留学,返校后可以申请对自费留学期间修读的课程进行成绩认定。

具体程序如下:

(一)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及学生自费留学期间成绩单,进行成绩认定,并填写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国外留学期间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翻译件(一式三份)。

1.与我校专业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我校专业课认定,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并录入校教务管理系统。

2.我校无相应课程但经院(系)认定确可归属为专业课的,可按专业必修或限选课认定,使用在对方学校实际修读课程的中文翻译名称、学分,并录入校教务管理系统。

认定为专业必修课后,可以免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学分的必修课程。

3.与我校公共必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我校公共必修课认定,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的课程名称,并录入校教务管理系统;

英语授课课程,可以认定为大学英语课程,转换为我校教学计划相应大学英语课程的课程名称,并录入校教务管理系统。

4.其他课程可以按公共选修课认定,如经所在院(系)核定也可适当认定为专业任选课,使用在对方学校实际修读课程的中文名称、学分,并录入校教务管理系统。

认定课程的学分以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实际尚需修读的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学分为上线。

5.所有课程均不得重复认定。

6.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学院视情况决定学分数,可就高转换。

7.认定课程的成绩一律转换为我校成绩记载方式。

(二)到财务处缴清学费。

(三)将成绩认定申请表、交费收据,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其他国(境)外项目可参照本操作流程执行

 

本操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