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拔尖研究生国外联合培养项目申报和资助办理流程指引(试行)


1.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联合发布项目报名通知;

2.符合报名条件的我校在读研究生自愿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后推荐至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考试,择优选拔;

4.录取名单公示;

5.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学生申报的时间长度和目的地确定资助金额;

6.被录取的学生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通知,前往指定地点领取中英文资助证明;

7.被录取的学生根据出访国签证办理要求,持签证申请所需材料自行办理出国签证;

8.签证获发后,学生持护照和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国际交流合作处核实出国学习时间和签证信息,并签署《华南师范大学拔尖研究生国外联合培养项目协议书》。签证被拒签的学生在资助证明有效期内,可以自行申请二次签证,但不得变更留学接收学校;

9.《协议书》签署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根据学生出国时间,通过学生登记在校的学费卡一次性发放资助经费(含月生活费和一次性往返差旅费)。录取时被定义为有条件录取的学生,应在被接收院校正式录取进入课程学习后,将正式录取通知书的电子版提交给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审核通过后方才发放资助;

10.学生自行购买国外意外和医疗保险,并在出国前一周将电子保单发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公共邮箱scnuinternational@126.com; 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电子保单的学生,学校有权撤销其资助资格并终止其派出;

11.学生根据之前申报的出国时间,按时出国开展学习和科研访学,出国前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离校时间告知本人导师、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

12.在国外联合培养期间,学生应在留学国当地时间每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本人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近况发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公共邮箱scnuinternational@126.com;该邮件将作为经费发放和撤回的考勤记录之一;

13.学生完成国外联合培养项目后,必须按期回国返校报到,在项目结束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有国内外导师共同签名的国外联合培养研修总结报告、课程学习证明、签证的复印件、往返机票行程单和登机牌。没有按规定完成研究生院报到手续的,将不被接受毕业申请;

14.学生不得擅自更改、延长或缩短在国外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也不得擅自变更留学学校和目的地。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撤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


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