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接待有关规定

一、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

1. “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系指涉及到学校层面或若干个学院(部、系、所、中心)的外事接待。

2.  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安排,邀请相应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3.  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单位应予以协助安排

二、二级单位层面的外事接待

1. “二级单位层面的外事接待”系指只涉及到学院或机构的外事接待。

2.  由国(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校内各单位联系的学院层面的外事来访,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协助;由国(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的学院层面的外事来访,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征求校内相关单位接待意见,如同意,则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协助。

3.  二级单位层面的外事接待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需提前在协同办公平台提交“邀请校领导出席校内公务活动申请”。

4.  外事接待中所涉及的具体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安排专人落实。

5.  接待完毕后,接待单位或个人负责填写《20XX年二级单位涉外公务接待清单》并整理有关材料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存档。 

三、 接待费用

1.  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费用从学校的接待经费或国际交流合作处经费中支出。

2.  学院层面的外事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各接待单位自行负担。

四、 注意事项

1.  来访人员在当地签证时如需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可由邀请单位出具。

2.  外国政要、外国使(领)馆官员以及国外传媒人员来访,须提前一个月联系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  校内各单位邀请港澳台人士来校访问或参加学术活动,需提前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备。